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7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PYS****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区**街道**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8.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