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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148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0********,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居滋华,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52号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周飞的证言以及查获、酒精呼气测试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情况、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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