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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54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97020号小型汽车沿西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查缉点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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