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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计半个月。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3日,梁某某与朋友梁某乙、曾某某等人因春节期间多年未见,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洪水岭的阳家菜馆聚会吃饭,吃饭时梁某某喝了三两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喝了酒后从阳家菜馆出来,驾驶湘KNT568轿车从洪水岭开往石马山滨江国际城小区,再开往涟源市城区文艺路,当晚22时40分许,梁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途经人民中路供销汽车修理厂公路地可段时,被我局正在查酒驾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梁某某体内血样,送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梁某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133.81mg/100ml,梁某某的行为超过了80mg/100ml醉酒危险驾驶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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