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4********,汉族,系**技术有限公司职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市场旁**店饮酒后,于同日20时50分,驾驶湘******小车从天心区**广场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由东往西行驶,21时许行驶至**路**建材路口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21时40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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