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时代**城**项目部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期**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湘潭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同事谢某某等人一起在望城区时代倾城项目工地附近的牛聋子家常菜馆吃晚饭,期间其喝了2两左右的牛栏山白酒。2020年5月12日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从宿舍出发先上银杉路,然后经长望路,福元路大桥,盛世路,东二环上三一大道,沿三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三一大道浏阳河桥路段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现场交警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毫克/l00毫升,随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带至解放军921医院二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92.2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悔过书、本院有权申请作相对不起诉的权利告知及廉政风险告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现场及饮酒现场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谢某某所作证言;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