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5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宿舍,现住户籍所在地。原在琼海市**公司工作,现已退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爱华路国喜宾馆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梁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8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梁某某带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经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50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蔡为祥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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