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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73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00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3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蒲京荣城小区东门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1.6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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