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00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3的小型汽车沿本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蒲京荣城小区东门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1.69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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