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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5********,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中环线金桥段时与廖某某驾驶的川******的长安牌面包车发生车祸,梁某某受伤后被送至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随后,蓬溪县公安局金桥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血液检测。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5月31日,梁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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