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88********,汉族,初中毕业,自由职业,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融水苗族自治县**镇**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融水县**镇**村工地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当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桂B****3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镇**路、**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中段时,被例行夜查工作中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驾驶人梁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到融水人民医院采集血液两管(D370596675、D370596577)。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3mg/100ml,已达到国家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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