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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组。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同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乙醇含量为:99.12mg/100mL)驾驶贵E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贞丰县珉谷街道往白层镇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20分,行驶至贞丰县**层镇**米(小地名:白层桥头)处,被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梁某某使用酒精筛查棒筛查酒精含量,梁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后将其带至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随后民警将梁某某带至贞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其取静脉血样,并将其静脉血样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为:送检的梁某某血液(检材编号:JC-DW-2020-1594-01)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依法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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