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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0时许,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5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城关镇佳誉景城往步行街方向行驶,20时34分,行驶至两江路1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6.14mg/100ml。

    同时查明,梁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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