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院内,2013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吉EF****小型轿车行驶至辉南县朝阳镇湖边路时被辉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96mg/100ml。案发后,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驾驶人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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