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9********,汉族,高中,商业、服务业人员,连州市****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号,于2020年8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01时14分许,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星子中队在连州市**路**路段执勤时,一辆粤RU****号小客车被民警依法拦停,驾驶员梁某某当场接受了民警对其进行的酒精吹气含量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经广东省凤城司法鉴定所对梁某某的血液样本鉴定检验,检测出酒精浓度为94.19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情节较轻,没造成财产损失和事故。案发后,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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