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42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7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A*****”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长城花园小区出发,途经临沂街、西环路,进入上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公里处掉头后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22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0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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