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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镇江**有限公司员工,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苏L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江新区赵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德公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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