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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17时2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即墨区大信镇韩家韩洼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北交叉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路口右转弯的孙程程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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