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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C****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工业一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又属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酌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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