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粤L8****号小型轿车从龙门县**街道**路往**路方向行驶,行至龙门县**街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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