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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住云南省大关县云南省*村**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乌达区胜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乌达区行政执法局前道路处时,被乌达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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