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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新村**幢**房,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酒厂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3时45分,梁某某(准驾车型B1E)酒后驾驶粤R4****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冈县石角镇前进巷与兴隆街交汇处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梁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梁某某醉驾酒精含量较低,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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