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20年6月2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1****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线**酒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