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C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信宜市区新尚路蓝天宾馆对出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3.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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