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川RX****号小型客车沿安宁区**路行驶至安宁区**路**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将其带至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某血样进行检测,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0.58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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