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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79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的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18号前路段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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