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79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的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18号前路段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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