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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朋友在**街道喝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A****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街道前往**镇**村,在**镇**村口被交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是102.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梁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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