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大专文化,企业职工,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东县**路**路交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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