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0时5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东明县菜园集镇高村街上家辉饭店行驶至菜园集镇张街村后,被群众举报,后被执勤民警带至东明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查。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顿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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