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4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S****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珠海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鹤州北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向由杨某某驾驶的粤X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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