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2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其岳父位于龙门县**镇**村的家中与岳父等人共5人吃饭并喝酒。当晚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其母亲的粤LA****牌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从龙门县**镇**村往龙门县**街道行驶,途经龙门县**镇**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E的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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