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Slll省道(上行29公里)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7.31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件:
1. 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