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75********,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桂B****7的丰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白云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检测,梁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随后医务人员依法提取梁某某的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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