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7********,壮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本自治县**镇**所干事,户籍所在地为本自治县**乡**村**屯**号,住本自治县**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由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本自治县水源镇“桥头烧烤店”往水源政府方向行驶,于当日01时许行驶至水源镇卫生院前附近路段时,碰撞雷某某停于路边的桂M****9号轻型栏板货车尾部,造成梁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在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77mg/100ml。本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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