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怀化市鹤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亲友在怀化市鹤城区鹤洲路火车站紫藤酒店**房内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NPS5**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城北象鼻子一亲戚家中接其女儿到酒店休息,当被不起诉人驾车回程途经迎丰中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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