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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6241995********,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8时03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K****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20KM+200m(**信用社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6.6mg/100ml。后依法提取梁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33.55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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