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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青白江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速腾”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毗河路往新石路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行驶至新都区毗河路张庵村2 组路段时,车辆翻入路侧鱼塘,民警现场挡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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