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5********,汉族,小学,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17号,任某某镇某某村委委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卷宗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21时31分,梁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QLS***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某街上十字街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梁某某为C1驾驶证。2020年03月20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84号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 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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