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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A****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共和街东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25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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