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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灵山镇**村**队**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J****的小型汽车,在沿江南大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云天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民警将梁某某带至南昌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19.53mg/1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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