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5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沿正定县X54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54公路与X008公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65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