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小名:“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鹿泉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鹿泉区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一次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鹿泉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鹿泉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二次退查重报。
鹿泉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1日22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泉区衡井线君乐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君乐宝路岭底村友谊街T型路口西侧时驶入逆行,与沿君乐宝路由西向东行驶梁某某醉酒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队事故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0.21mg/100ml。双方民事已调解。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鹿泉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20年11月16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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