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浙C50***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宁康西路(双雁路至良港路)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