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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73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1****号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东宁路右转弯进入郭溪街道温瞿东路时,车辆左前侧与左方温瞿东路上直行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浙C2****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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