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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曾用名梁某乙,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山**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5****号小型轿车途经玉环市芦浦镇芦北村18号前路段时,被设卡查酒驾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被公安民警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微炳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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