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2********,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路**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3****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区**路**号前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人口信息、人员档案、机动车信息、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验报告、执法记录、前科情况核查表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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