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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零时57分许,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吉星南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梁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0mg/100ml,属醉酒状态。

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认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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