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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无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号。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湘******小型轿车沿益桃一级公路行驶,当车行驶至谢林港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梁某某在民警陪同下前往康雅医院抽取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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