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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9时54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6****小型普通客车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测结果是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8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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