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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号*幢*门***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路的朋友家聚会饮酒。3月23日20时57分,梁某某驾驶G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绿华路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侦查机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05mg/100ml。后侦查机关提取梁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96.63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醉酒程度较轻,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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