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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单元**号楼**,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D8***号小型轿车,沿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饭店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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