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沟**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山**园**单元**号楼**楼,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D8***号小型轿车,沿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饭店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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